有关混凝土泵管输送流量的调节

由于所输送的介质是气田所产的天然气,天然气管道与混凝土泵管管道相比,它具有以下特点。从气田至用户是一个密闭的输气系统。气态的天然气从气井经过集输管网、净化处理厂、输气干线管道、配气管网直至用户,都处于密闭系统之中。其中一处的流量变化、压力波动,都会对其他环节造成影响。由于气体的可压缩性,流量、压力波动对系统的影响较输油管道小。必须具备足够的调峰能力。天然气的消费量在一天、一个月或一年之内有很大的不均衡性,城市居民用气量更是如此,冬季民用天然气量一般为夏季的1.3~2倍,一天中不同时段用气量也在不断变化,白天和夜间生活用气量相差很大城市民用气日夜的峰谷气量可相差10倍左右。输气千线的输量必须维持在其设计输量范围附近,才能安全、经济地运营。为了调节供、求气量的不均,常采用调节气源及管道的供气能力、设置储气设施等方法进行调峰。为了季节性调峰的需要,在大城市附近常设有大型储气库,夏季天然气供应过剩时,管道同储气库充气,冬季用气高峰时,再抽出补充供气。目前季节性调峰的大型储气库多釆用地下储气库,有的建在衰竭的气田、凝析气田上,有的建在外穴、水封洞库中。应用液化天然气来调峰的也很广泛,将天然气冷却到一163℃低温液化储存,天然气在常压下为液态,其容积约为气态的1/600,将液化天然气常压低温储存在大型储罐内,用气高峰时,将其汽化后供给输气管道。昼夜用气调峰一般是利用千线输气管道本身的储气能力,即混凝土泵管管道在最高操作压力与最低操作压力之间变化时,利用管内气量的差值来补充白天所增加的用气量。

也有用高压储气罐储气调峰。管道破裂事故后果严重。大口径、高压力输气管道一旦发生管道泄漏或破裂事故,高压天然气将在短时间内大量泄漏并迅速扩散,极易造成爆炸和大范围火灾,除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外,会带来明显的社会和政治影响。特别是当输气管道通过人口密集、经济发达的地区时,事故后果将极为严重。油气管道链长面广,输送易燃易爆物质,且一般埋在地下,地形复杂,环境多变,容易受到腐蚀、自然灾害以及第三方影响,发生泄漏等情况之后不易被发现,并且目前油气管道占压、穿越人口密集区、安全距离不足等现象较多,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性大,不仅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,还会波及周边群众及单位,容易引发公共安全事件。2000年以来,我国先后发生了中原油田“219”输气管道爆炸事故(2000年,15人死亡、56人受伤)、黑龙江大庆市“1·1”天然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(2002年,6人死亡、5人受伤)、四川泸州市“5一29天然气管道爆炸事故(2004年,5人死亡、35人受伤)、四川仁寿县“1·20”富加输气站进站管道爆炸事故(2006年,10人死亡、50人受伤)以及山东青岛“1122”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特别重大泄漏爆炸事故(2013年,62人死亡、136人受伤),这些都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。尤其是在“1122”特别重大事故之后,又发生了多起油气管道事故,其中辽宁大连“6·30”中石油原油管道泄漏燃烧事故,虽然应急处置比较得当,没有造成大的伤亡,但致使管道周边231栋住宅楼内的1.85万名群众被迫紧急疏散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

目前,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》是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,对管道规划、建设、运行管理和维护等进行了规定,明确了政府、企业等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《石油天然气管泵管道保护法》明确规定: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,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,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,协调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;规划、公安、质检、安监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。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、建设、安全生产、质量监督、环境保护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,建立、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,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,履行管道保护义务,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,保障管道安全运行。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》并没有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具体界定,自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,未出台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。目前,我国油气管道存在“多级多头”管理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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